浙江唐臣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鸿嘉石业有限公司、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5134号
原告:台州市鸿嘉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大路王村嘉丰建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相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梦怡,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迪,浙江金道(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敏华。
原告台州市鸿嘉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台州市鸿嘉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鸿嘉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鲍芙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王宇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