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唐臣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2民初244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飞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2幢1楼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椒江区都市。 第三人:***,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同时,因本案处理与***、***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公司退还***股金105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公司以及股东***和***共同于2019年7月29日出资经营**公**环分公司,其中**公司占52%股份,***占25%股份。2021年8月30日,四方股东签订了一份《**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协议约定: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分公司项目,并进行清算,对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分配处理。另外约定**分公司项目转让完资产和项目后,**公司退还***股金105000元。股金退还时间暂定2021年12月31日前,如未结算项目年底前未全部完工,按实际工程完工进度百分比支付。此后,分公司未结算项目于2021年年底前全部完工,然**公司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向***退还股金105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公司拒不退还股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法庭辩论终结后,***减少诉请为:判令**公司退还***股金105000元。 **公司辩称:一、《**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中约定的退款条件“转让完资产和项目后”未达成,相关资产和项目并未转让完成。二、《**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仅对所谓的“**分公司”部份项目进行了结算,还有部份项目未结算,应对剩余的项目一并进行结算。三、“**分公司”整体结算为亏损的,**公司退还股金的前提应为“**分公司”结算后有盈余。现“**分公司”整体结算为亏损,故各合伙人理应无股金退还。四、***诉**公司的另案【案号为(2022)浙1002民初2439号案件】与本案为同一合伙关系下的纠纷,两个案件的基础事实相同,所依据的证据大部分相同,为查明事实,保证各判决的统一性,两案应合并审理。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的诉求。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变更后):一、要求***支付违约损失31857.40元(截止到2022年5月31日,具体以实际为准);二、要求***支付合伙亏损249052.06元(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三、要求***支付转让款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9日,**公司、***、***和***签订了《**公**环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原投资成立的两个店(楚门店、****店)作价700000元,其中**公司占52%出资比例,***占25%出资比例,***占20%出资比例,***占3%出资比例;执行期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协议还约定了其它内容。事后,**公司提供公司品牌、管理模式、供应链、财务和预算人员支持等,楚门店和****店事实上由***与***两人负责经营,具体负责项目的报价、签订、成本把控、现场管理、现场施工,并定期把经营数据上报**公司,**公司根据***和***上报的数据(如签约的合同价、结算价、人工费用、材料费用、维修费用等)制作当期的财务报表和年度报表。2021年1月1日又签订了《**公**环分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分公司每年上缴总公司管理费200000元(含所有门店税收、财务费用、预算员工资费用、行政管理费用,不含项目预算提成等费用);各方出资占比为**公司42%、***35%、***20%、***3%,各方的薪资情况、工程提点,并确认每年的股权红利应先保证公司总账盈余下再分红,分红比例按股权比例分配。2021年8月30日各方就“**分公司”项目签订了《“**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各方同意进行清算,并对一部分已确定的项目进行了清算及处理,还有一部分未完工项目因数据信息各方无法确认,而没有进行清算及处理。结算协议书约定,2021年9月1日前已结算的售后维修费用由**公司负责,但工作要***负责,费用按实报销;2021年9月1日前未结算的项目,由**公司抽取合同价15%的费用后,除售后维修费用外剩余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履行等)由***负责。结算协议书签订后,***对于2021年9月1日前未结算的项目并未履行约定的义务,虽经**公司催告但***置之不理,**公司本着**至上的原则,全部承担了本应***承担的事务。现经**公司清算,“**分公司”项目亏损达996475元,并无盈余也就没有可退股金可供分配。对于《“**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未包括的2021年9月1日未结算项目,现结算亏损为711577.32元,此亏损金额***承担35%,应为249052.06元。 后**公司补充事实如下:关于反诉请求一。依据结算协议书第四条约定,2021年9月1日前未结算的项目,由公司抽取合同价15%的费用后,剩余全部归乙方,同时各类提成费用和合同履行全部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结算协议书所附的16个“未完工项目”就是结算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由公司抽取合同价15%的费用后,剩余全部归乙方的项目。结算协议书签订后到2021年底大部分是***在负责,但是在2021年底之后,***没有在负责,都是**公司在负责。截至2022年4月30日,该16个项目总收款3748105元,直接成本3166715.91元,差额是656839.09元为***,**公司计提了合同价3875770元的15%即581365.50元。***代替了***负责这些项目,**公司支付了***2021年9月份到2022年2月份的工资43336.53元(其中37800元+社保中公司缴费部分5356.53元+话费补贴180元),预计***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30日的薪资是12600元(目前尚未支付),16个“未完工项目”中序号2、4交了物业押金6000元,***去交的,目前没有退回,预计质量问题维修已发生费用20000元,因质量问题应收坏账损失18400元,未开工转***嬉戏谷项目透支6994.46元,故违约损失为656839.09元-581365.50元-43336.53元-12600元-6000元-20000元-18400元-6994.46元=31857.40元。关于反诉请求二,除了结算协议书附件载明的21个项目外,各方合作的项目还有19个,19个项目目前已全部完工,***没有与**公司进行结算,996475元是累积到2022年4月30日,是所有合伙项目的亏损,711577.32元是未列入结算协议书的19个项目的亏损金额。关于反诉请求三,章程约定,**公司转让给***25%的投资比例,***应该支付给**公司175000元,***仅支付了170000元。 ***针对**公司的反诉辩称,一、***认为**分公司项目不存在亏损情况,**公司应按结算协议书约定向***退还股金。2021年8月30日,***、**公司以及***、***签订了一份《**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约定四方同意对**分公司项目进行清算,并对资产及负债进行处理。该份协议是四方股东在明确**分公司项目资产及负债情况下签订的,并约定协议签订后各方就**分公司项目再无任何其他纠纷,该份协议是四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四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前,**公司向***提出分公司项目亏损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分公司项目实际是盈利的。此后,四方在清算后签订了结算协议书,**公司同意退还股金105000元。关于退还的股金问题,结算协议书明确约定***出资的股金是170000元而不是175000元,***出资少5000元的问题,**公司在协议签订时已经结算并扣除。说明该份协议书是在四方股东对项目清算后签订的,不存在其余未清算部分。二、**公司主张的**分公司项目亏损711577.32元没有依据,***不予认可。**公司财务所做的财务报表在结算协议签订前就已经发送给***,其提交的报表明细全部系**公司单方制作,***当时就提出了异议。因此***认为,在没有***及其他股东书面认可亏损的情况下,**公司要求***承担35%亏损的主张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三、**公司要求***承担违约损失31857.40元没有依据,***无法认可。针对反诉请求三,结算协议书里面约定***出资股金是170000元,双方是按170000元进行结算,***无需再向**公司支付5000元。各方在结算协议书载明的项目之外确实还存在合作的19个项目,但是四方协商时**公司提出来无需将该项目写到结算协议书中。16个项目当时是让利让了15%,结算时已经将该19个项目结算在内,19个项目在结算之后由**公司出面负责,利润和亏损均由**公司享有和承担。该19个项目无需再另行结算。综上所述,**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 ***提交书面意见述称,同意和认可**公司在本案中的反诉主张和答辩意见。***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驳回***的诉求,支持**公司的反诉请求。 ***未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公**环分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名称为**公**环分公司(**市唐饰涉及服务部及**市美臣市内装饰设计工作室),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家装及小型公装);**分公司总估值700000元(含2019年度房租费、办公家具费、装修费等,其中楚门店股指400000元,****店估值300000万元),**公司以现有各项投入占股52%,其他股东合计占股48%以估值金额按比例向**公司认购;股东的姓名、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公司出资364000元占比52%,***出资175000元占比25%,***出资140000元占比20%,***出资21000元占比3%,**公司出资方式为装修投入及现有资产,***、***、***等人出资方式为货币。章程同时就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其他事项等作了约定,执行期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21年1月1日,***和**公司签订《**公**环分公司出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公司将其在**公**环分公司所持有的出资额70000元(占该公司资本的10%)转让给***,转让价格为0元,转让后,***的实际股份变更为35%,股金为245000元。同日,***、**公司和***签订《**公**环分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约定,**公司无偿转让10%的股权即70000元现金干股给***,**公司的出资占比变更为42%,***的出资占比变更为35%;***无岗位薪资,***、***岗位薪资按目前实际薪资延续,无保底年薪,***额外享受按年度产值(工程直接费)的1%的工程提点,每年的股权红利应先保证公司总账盈余下再分红,分红比例按股权比例分配。 2021年8月23日至8月30日,**公司财务人员***与***在微信聊天中谈到**公**环分公司项目存在亏损的大概情况,并将相应的**项目情况表、新**报表2021.7、1-22222新**报表2021.7、1-健身房主材清单等发给***。 2021年8月30日,**公司、***、***、***分别作为甲乙丙***,签订一份《“**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载明:“甲、乙、丙、***于2019年7月29日共同出资经营**公**环分公司(**市唐饰设计服务部及**市美臣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分公司”项目,其中甲方占52%、乙方占25%、丙方占20%、**占3%】,并签订了相关协议。现四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对“**分公司”项目进行清算并终止,现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丙、***同意终止“**分公司”项目,进行清算,并对相关资产及负债进行分配处理。二、甲、乙、丙、***签字确认目前“**分公司”项目的资产及负债情况。三、甲、乙、丙、***同意楚门店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办公作品、桌椅、空调及门店房租费剩余房租)作价陆万伍仟元整,转让给乙方,此款项待股金一并结算抵扣。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甲、丙、**通知房东,配合乙方办理好相关房屋租赁协议的变更到乙方名下。四、“**分公司”目前在运营的装修工程,2021年9月1日前已结算的售后维修费用由**公司负责,维修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按实报销;2021年9月1日前未结算的项目,由公司抽取合同价的15%的费用后,剩余全部归乙方,同时各类提成费用和合同履行全部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其中售后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售后维修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按实报销。未结算项目结算时扣除15%的费用和各类提成后,仍有盈余的,由甲方转给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未结算项目见附件一)。未开工已收款项目,扣除相应已发生的费用后转入乙方个人账户。(项目清单见附件二)。本协议签订后,其它各方不得再对未结算项目的工程款主张任何权利义务,乙方也不得因相关装修工程的履行,要求其它各方承担任何其它义务,若乙方违反本约定,导致客户向甲、丙、**或向“**分公司”主张权利或义务的,造成甲、丙、**或向“**分公司”承担义务的或支付费用的,则甲、丙、**或向“**分公司”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五、“**分公司”项目转让完资产和项目后,甲方退还各股金如下:乙方:***,股金17万,扣除楚门店资产6.5万后,应退人民币10.5万元。丙方:***,股金14万。股金退还时间:暂定2021年12月31日前,如未结算项目年底前未全部完工,按实际工程完工进度百分比支付。六、本协议签订后,各方以此为断,各方就“**分公司”项目再无任何其它纠纷。七、各方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友好协商解决,解决无果,则由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执一份。”该项目结算协议书包含两个附件,附件一“未完工项目”包含16个项目;附件二“已收款未开工项目”包含5个项目,分别为**百步纳大厦电梯厅、城南镇后岭村后岭花开果区(嬉戏谷)、**出门迦富A-4-701陈**林、***4-603(**)、出门迦富A-2-24-1(***)。 现《“**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中涉及楚门店固定资产已转让移交给***;附件一16项“未完工项目”所有工地施工均已完毕,工程应收款中单位号为10086的壹号公馆4-1-2701工程因存在质量纠纷尚有18400元未收取;协议书中约定的售后维修工作***负责至2021年12月底,之后未再承担维修工作。 另查明,***和**公司均认可**公司曾向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环分公司交纳台州****小区的文明施工保证金6000元。**公司曾先后于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7日、2022年2月15日、2022年3月15日分别转账给案外人***工资6109.41元、5472.08元、5938.85元、5954.09元、5606.67元、7054.09元,合计36135.19元。***认可**公司为嬉戏谷项目支出3281元,并愿意承担该费用。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玖虹装饰开业照片,**公司提供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网银电子回单,以及各方的**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减少诉请,不损害**公司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公司及***、***签订的《“**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 一、关于本诉部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退还***股金的条件是否成就。 根据《“**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分公司”项目转让完资产和项目后,**公司退还股金,且股金退还时间暂定2021年12月31日前,如未结算项目年底前未全部完工,按实际工程完工进度百分比支付。关于资产的转让情况。***和**公司均认可该条约定的资产为楚门店的资产且已经转让完成。至于项目转让和完工情况,**公司以附件二中的嬉戏谷项目***未与**公司结算,以及附件一中的16个项目***没有履行结算协议中的义务为由抗辩认为没有转让完成。本院认为,**公司抗辩的是项目结算问题,但结算协议书对股金退还时间的明确约定是基于16个未结算项目2021年年底前是否已全部完工,可见影响股金退还的主要是未结算项目的工程完工进度,现该16个未结算项目均已经完工,故股金退还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应全额退还股金。***变更后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反诉部分。反诉部分的争议焦点在于***的各项反诉请求是否合理。 关于反诉请求一。**公司根据《“**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要求***支付违约损失31857.40元。现**公司主张附件一16个未完工项目的合同价为3875770元,实际结算数为3823555元,项目毛成本为3166715.91元,***为656839.09元(3823555元-3166715.91元),**公司根据《“**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分享利润为合同价的15%为581365.50元(3875770元×15%)。**公司列举了六项支出费用或损失(包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薪资43336.53元、***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30日预计薪资为12600元、**物业押金6000元、壹号公馆4-1-2701预计质量问题维修已发生20000元、壹号公馆4-1-2701因质量问题应收坏账损失18400元、未开工转***嬉戏谷项目透支6994.46元),***-15%分享利润-上述六项支出费用或损失即为**公司主张的违约损失。***对于**公司主张的***和**公司分享利润的计算方式,以及合同金额的实际结算数为3823555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认为**公司的分享利润基数应按照实际结算数3823555元计算,并表示**公司主张的项目毛成本真实性无法确认。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项目毛成本情况,双方对于分享利润的计算基数也有争议,暂且均先按**公司主张的***和合同价的15%计算,***和**公司的分享利润差额为75473.59元(656839.09元-581365.50元),按照**公司的主张,如果其列举的六项支出费用或损失合计低于前述金额,则***就无需赔偿。对于**公司主张的六项中未开工转***嬉戏谷项目透支6994.46元,该项目属于附件二的“已收款未开工项目”,不应与附件一的16个项目混淆计算。该费用6994.46元中包含税金3173.46元,**公司未实际支付,其亦认可仅是预提税金,***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公司实际支付后可另行主张。剔除税金3173.46元外的损失3821元,***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赔偿,本院对相应诉请予以支持。除去该项费用后,应比较其余五项与附件一16个项目相关的支出费用或损失与75473.59元的大小。其一,**公司主张***2022年3月份至今的预计薪资为12600元,**公司自行**该费用并未实际支付,本院不予确认;其二,**公司主张**物业押金6000元,双方均认可该押金系针对**小区的押金,并非单单针对案涉附件一中的项目,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押金已经无法退回,且即使无法退回,其要求***全部承担亦不合理,故其要求***全额承担该损失依据不足;其三,**公司主张壹号公馆4-1-2701预计质量问题维修已发生20000元,后**公司自行认可该费用实际尚未发生,本院不予确认;其四,**公司主张壹号公馆4-1-2701因质量问题应收坏账损失18400元,***和**公司均认可目前该部分尾款未收,但***认为业主说愿意付8400元,剩余尾款不付,但**公司不同意,其仅认可坏账10000元,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余款项因质量问题无法收回,本院对其余部分不予确认;其五,**公司主张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薪资43336.53元,对于包含社保费用的金额前后**不一,对于社保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即使社保费用亦真实,按照**公司的**,**公司未提供充足证明***在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仅为《“**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所涉项目提供了劳动且**公司为此支付劳动报酬,反而**公司曾*****为《“**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约定之外的项目进行了工作,因此,**公司要求***承担全部费用明显不当。综上,目前**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列支的五项支出费用或损失合计金额大于75473.59元,其要求***赔偿违约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若**公司的相关费用或者损失后续实际产生,导致**公司享受的附件一16个项目的利润不足15%,**公司可另行主张。 关于反诉请求二。**公司主张的亏损为《“**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中未列明的19个项目的亏损。《“**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各方以此为断,各方就“**分公司”项目再无任何其它纠纷。双方均认可签订《“**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时均知晓该19个项目的存在,且从***和***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公司和***等四方签订结算协议书之前,**公司已经预计到“**分公司”项目存在亏损的情况,但各方却未在协议中对该19个项目作出另外约定,仍均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因此应当认定各方对“**分公司”所有项目均以此进行了结,不再另行主张。结算协议书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现**公司又主张***承担该19个项目的相应亏损,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公司关于《“**分公司”项目结算协议书》未包括的19个项目的鉴定申请,因与本案处理无关,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反诉请求三,***、**公司、***、***四人对“**分公司”项目已经清算,其结算时约定退还***的股金就是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170000元计算,**公司现要求***按照章程规定支付转让款5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减少后的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公司反诉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退回股金105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向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821元。 上述二项相互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1011**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反诉被告)***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已减半,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7元,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