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9264号
原告:浙江腾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春华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
负责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民委员会、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腾飞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何正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