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天宝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1714号之二
原告:九*天宝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缪家村70号-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区浦沿街道南环路2952号1幢A座15层1506室。
法定代表人:*京晶。
原告九*天宝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浙*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九*天宝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天宝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天宝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9元,财产保全费1449元,共计3458元,由九*天宝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