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8293173-3。
法定代表人章方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联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3922503-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燕燕,女,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王关德,男,汉族,1936年9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盈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7927684-3。
法定代表人王关德。
被执行人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组织机构代码:79966242-6。
法定代表人韩京晶,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组织机构代码:68908617-3。
法定代表人韩虎根,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虎根,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韩京晶,男,汉族,1987年1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联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贾燕燕、王关德、杭州盈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虎根、韩京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建军
执行员 叶剑杰
执行员 袁 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顾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