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400号
原告: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
法定代表人:华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婷,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2952号1幢A座15层1506室。
法定代表人:韩京晶。
原告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减半收取23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02元,由原告杭州坚塔银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夏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徐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