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7949号
原告: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腾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京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冬,浙江泽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
法定代表人:黄河。
原告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 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