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执异42号
案外人: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2952号1幢A座15层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9662426E。
法定代表人:韩京晶,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冬,浙江泽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孝龙、郑林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2952号1幢A座15层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9086173Q。
法定代表人:韩兴根,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杨冬,浙江泽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
***与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浙0603执保1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处可分配的债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虎市政园林公司”)称,鉴于浙江腾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虎建设公司”)流动资金出现问题,腾虎市政园林公司也有意收购优质债权,因此腾虎市政园林公司自2020年6月起即与腾虎建设公司就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泰电器公司”)债权转让开展协商。由于当时腾虎建设公司与方泰电器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尚在诉讼过程中,腾虎建设公司对方泰电器公司的债权数额以及优先权范围尚未确定,为此双方仅签订了意向协议,腾虎市政园林公司也依照意向协议向腾虎建设公司支付了1249165.35元保证金。随后直至2020年8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并确认腾虎建设公司对方泰电器公司的债权数额以及优先权范围后,双方正式于2020年8月2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腾虎建设公司将该笔合计7976655.71元的债权以6381324.57元的价格合法转让给了腾虎市政园林公司,并且腾虎市政园林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方泰电器公司管理人提交了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债权申报的相关材料。腾虎市政园林公司已经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腾虎建设公司支付债权转让价款6381324.57元。腾虎市政园林公司认为,该笔债权的债权人是腾虎市政园林公司,而非腾虎建设公司,为此,腾虎市政园林公司请求解除对浙江方泰电器有限公司的可分配债权的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辩称,首先,腾虎建设公司【现股东杭州兴云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韩兴根,占90%),原股东、法定代表人韩虎根,占60%,2020年5月22日变更】与案外人腾虎市政园林公司(现股东、法定代表人韩京晶,占90%,原股东、法定代表人韩虎根,占100%,2010年4月29日变更)原均系韩虎根所设立的企业,现挂名由韩虎根与其哥哥韩兴根、儿子韩京晶所持股,可见为家族企业,但事实上韩虎根为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公司也为同一套财务人员。其次,案外人与腾虎建设公司两关联公司之间所转让的债权为方泰电器公司的建设项目工程款,而该工程项目实际也是由申请执行人***所施工,即由腾虎建设公司转包给申请执行人,且尚未付清工程款。两公司明知实际施工人***施工,该工程款实际属于***所有,仍恶意进行债权转让且低价转让(腾虎建设公司在方泰电器公司的债权是有优先权,可全部实现该债权),必然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在腾虎建设公司执行到工程款(包括方泰建设项目工程款和本案工程款),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另外,正因为前述原因,该债权也一直未被方泰电器公司管理人确认,并配合法院实施了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案外人就确认其在方泰电器公司的破产债权起诉方泰电器公司【案号(2020)浙0106民初7949号】,但自行撤诉,法院也未确认其在方泰电器公司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亦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案外人与腾虎建设公司恶意串通,以虚假的债权转让来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无效,且其债权转让也未被管理人和法院所确认。因此,案外人腾虎市政园林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财产保全所涉被执行人腾虎建设公司在方泰电器公司管理人处的破产债权登记于被执行人腾虎建设公司的名下,据此可判断被执行人腾虎建设公司目前系该破产债权的权利人,同时结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520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腾虎建设公司与腾虎市政园林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为同一人所实际控制,并共用财务人员等的认定,本院依据(2020)浙0603执保15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腾虎建设公司在方泰电器公司管理人处的破产债权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对案外人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浙江腾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赵卫星
审 判 员 俞江忠
审 判 员 杜国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玲英
书 记 员 盛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