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6执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4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浩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商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643号E1-2-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贤家庄(村)141号。
法定代表人:占威。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商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854.17元(已计算至2018年12月1日,此后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5%的标准另行计付),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66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也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商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被执行人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A×××××、浙A×××××、浙A×××××的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5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入境等执行强制措施。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1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滨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