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8601民初362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1号野风现代中心北楼2201、2203、2301、2302、2303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贤家庄(村)141号。
法定代表人:占威。
被告:詹宇峰,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詹宇峰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2020年6月30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越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