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通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执1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贤家庄(村)141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64875。
法定代表人占威。
被执行人杭州通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湖区玉古路138-626,组织机构代码:593060083。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01民初1385号、*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民终1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131660.2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315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相关单位查询及现场调查,完成了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的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杭州通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威海碧海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中韩道(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0%股权,并对其价值进行了评估,申请执行人放弃评估,未能进行拍卖。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已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决定(未执行到位);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通过*江移动微法院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人民币64131660.2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人民币131532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通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且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01执11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通定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