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商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752号

原告:***,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维,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春,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商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E1-2-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773145267。

法定代表人:周以行。

被告: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贤家庄(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0964875H。

法定代表人:占威。

原告***诉被告杭州商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鉴公司)、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堂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鉴公司、天堂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商鉴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的固定收益26250元。2.被告商鉴公司支付违约金27621.5元(违约金分别计算:1.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违约金为5895元,扣除已付1552元,尚欠违约金为4343元;2.以本金10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违约金为23278.5元;3.违约金实际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被告天堂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商鉴公司、天堂公司未做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商鉴公司、天堂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10月31日,原告(受让方)与杭州商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转让方)、天堂公司(担保方)签订《资产认购协议书》,约定:1.原告出资15000元认购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4号项下项目资产0.15%的份额。2.投资期限为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4月30日至(6个月)。3.原告于2015年10月31日前向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购买款项。4.投资到期后,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向原告回购该资产份额,并向原告支付投资期限内固定收益1125元。5.天堂公司自愿就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出资额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以天堂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准。6.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未按照本协议向原告支付本金及收益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出资额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前述协议书签订后,天堂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担保期限为全部资金正常赎回之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11月23日,原告(受让方)与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转让方)、天堂公司(担保方)签订《资产认购协议书》,约定:1.原告出资105000元认购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4号项下项目资产0.15%的份额。2.投资期限为2015年11月23日至2017年11月22日至(2年)。3.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前向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购买款项。4.投资到期后,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向原告回购该资产份额,并向原告支付投资期限内固定收益42000元。5.天堂公司自愿就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出资额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以天堂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准。6.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未按照本协议向原告支付本金及收益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出资额的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前述协议书签订后,天堂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担保期限为全部资金正常赎回之日止,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23日,原告分别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向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了15000元、105000元,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天堂公司分别向***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款项。

2016年10月10日,天堂公司向原告出具两份《还款计划》,承诺:1.由天堂公司代为归还已到期的15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该笔欠款的50%,2017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另收益部分按照原合同结算,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2.天堂公司代为归还未到期的105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该笔欠款的50%,2017年4月30日前全部还清。

另查明,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8月22日期间,被告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为105000的借期内利息共计16875元,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7日商鉴公司向原告支付本金为15000元的逾期利息共计1552元。

还查明,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系商鉴公司下设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案涉《资产认购协议书》虽名为资产认购协议,但根据约定的原告进行出资,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投资期限届满后回购资本并向原告支付固定收益等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实为借贷关系。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被告商鉴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已注销,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总公司,即本案被告商鉴公司承担。

关于本金、借期内固定收益以及违约金的问题。对于本金,***已依约交付了借款本金,现借款期间届满,商鉴公司应当向原告归还两笔借款本金共计120000元,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借期内固定收益,该收益实际为借期内利息,因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已支付了16875元,故商鉴公司还应支付26250元(1125元+42000元-16875元),原告关于借期内固定收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三计算,有合同依据,且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构成违约及已支付1552元违约金的事实,原告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扣除已付的1552元;以本金10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天堂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中,天堂公司自愿为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16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两份《还款计划》,自愿代商鉴公司广西分公司归还欠款,应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加入,故原告请求天堂公司就本案的本金、借期内固定收益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商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借期内固定收益2625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扣除已付的1552元;以本金10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商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7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杭州商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天堂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孟伟

人民陪审员  罗科峰

人民陪审员  邱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