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8044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1704401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58号汇通大厦5幢1303室。
负责人**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37096R,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3号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2元,减半收取18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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