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4民初2494-3号
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家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645383X5。
法定代表人:童海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3号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253937096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669元,依法减半2834.5元由原告浙江上建风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