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波镁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诉讼代表人:罗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承伟,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罗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审被告: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诉讼代表人:王延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宋良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衍昭
审判员  谭 铮
审判员  肖 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