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468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培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宏,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昌地火炬大厦**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承伟。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哲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郑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