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凯信灯饰五金厂、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2852号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凯信灯饰五金厂,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康溪工业区上围北一路**一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90133398C。
投资人:张泽斌。
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昌地火炬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37096R。
法定代表人:张承伟。
被告:***,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凯信灯饰五金厂诉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凯信灯饰五金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5元,减半收取207.2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凯信灯饰五金厂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雅斯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瑜
书记员  黄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