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303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图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1幢二单元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14397518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图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20年6月10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AA/0105035271,票面金额为陆仟元,出票人为浙江昌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浙电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8月11日,付款期限壹个月,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图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浙江图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