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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238号
申请人:浙江图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三道4559号海汇中心1幢二单元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14397518XH。
法定代表人:郑朴。
被执行人:福州闽宏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厝路62号国光综合楼三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784784545。
法定代表人:施曦。
申请执行人浙江图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福州闽宏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福州闽宏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江图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福州闽宏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委托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21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3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6286元、执行费4850元。
因被执行人福州闽宏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州闽宏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金嵘展
代书记员吴旭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