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30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830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盱眙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9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后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短信形式向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邮件显示退回,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义务。 2、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6月1日等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通过盱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盱眙县住建局,未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代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西村委会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反馈。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以通话以及短信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询问其是否申请破产,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破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99165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赵学雷 审 判 员 高 林 审 判 员 张晓玉
法官助理 宋 宇 书 记 员 梁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