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执异6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逸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9)皖02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对繁昌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十套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解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异议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异议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异议请求系对自己异议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繁昌县嘉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广磊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员 丁梦宁
书记员 范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