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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9833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可、赵岳,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8086207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兴,身份证号码XXX,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师范大学杭州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780477378D,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郑孟状。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庭,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师范大学杭州校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师范大学杭州校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师范大学杭州校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李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