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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9执3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567426607,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号2幢713室。
法定代表人:汪玉花。
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8086207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曹国兴。
被执行人:王新伟,身份证号码XXX,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华建潮,身份证号码XXX,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杨富型,身份证号码XXX,男,194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傅勇,身份证号码XXX,男,1959年07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新伟、***、华建潮、杨富型、傅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凯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8624.95元及租金、违约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华建潮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新伟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另案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2021年8月5日本院受理案外人对被执行人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截止2021年11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9执31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白洁
审判员盛红梅
审判员汤祖元
二O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薛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