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民初4295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而***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8086207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9002515825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路998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万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