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奇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

被执行人:***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江**庄桥街道宁慈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胡浩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案涉不动产与他案拟处置的不动产系相邻关系,涉及道路通行、水电、租赁等,且评估和测绘需较长时间,短期内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执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首

审 判 员  宁 航

审 判 员  徐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单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