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
被执行人:***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宁波市江**庄桥街道宁慈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胡浩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案涉不动产与他案拟处置的不动产系相邻关系,涉及道路通行、水电、租赁等,且评估和测绘需较长时间,短期内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执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首
审 判 员 宁 航
审 判 员 徐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单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