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异7号
申请人:王宇伟,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江北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8850455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181号A幢4-1号。
法定代表人:冯旭峰。
被执行人:***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645248593,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胡浩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万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昊公司)与被执行人***艺国创意广场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205执1246号]中,申请人王宇伟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各一份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6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6)浙0205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奇艺国公司应向万昊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奇艺国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万昊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浙0205执1246号,2017年3月24日,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2月31日,万昊公司将上述(2016)浙0205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债权本金1005200元及相应利息转让给了赵伟龙。后因奇艺国公司未及时履行,赵伟龙诉至法院。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浙0205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奇艺国公司应向赵伟龙履行相应法律义务。
另查明,2021年11月23日,王宇伟与赵伟龙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书》各一份,双方约定由王宇伟受让赵伟龙的上述债权。2021年11月25日,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奇艺国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次债权转让,第一次债权转让中,赵伟龙受让了(2016)浙0205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权利,且权利范围由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确定,在第二次债权转让中,赵伟龙又将前述债权转让给了王宇伟,故王宇伟系(2016)浙0205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权利承受人之一,现王宇伟主张将(2016)浙0205执124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由万昊公司变更为王宇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王宇伟为(2016)浙0205执12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权利范围限于(2018)浙0205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范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董继安
审判员汪志平
审判员赵人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荣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