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51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中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77825428X。
负责人:周小秋。
被执行人:浙江万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万联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14573752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郑永枢,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肖丽洁,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执行人:郑雷,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49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万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永枢、肖丽洁、郑雷银行存款人民币478391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