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日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28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日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215号4楼401-406室,组织机构代码:067897852。
法定代表人蔡国平。
被执行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天宁寺街2号综合楼504、505室,组织机构代码:753017683。
法定代表人钟来根。
被执行人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汤家村13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6700348。
法定代表人程孝红。
被执行人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汤家村13幢102室,组织机构代码:552694004。
法定代表人赵顺锋。
被执行人俞引娟,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周宇,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执行人程孝红,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钟道英,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龚静,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执行人赵顺锋,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被执行人钟来根,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平湖市。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日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程孝红、钟道英、龚静、赵顺锋、钟来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10民初20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日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日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逾期利息21600元、违约金24480(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3日,此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8%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341元,被执行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程孝红、钟道英、龚静、赵顺锋、钟来根负担连带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钟道英、赵顺锋、钟来根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钟道英、赵顺锋、钟来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钟道英、赵顺锋、钟来根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程孝红、钟道英、龚静、赵顺锋、钟来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执行,龚静、程孝红于2020年3月27日支付本案执行款120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对龚静、程孝红的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龚静、程孝红终结执行,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钟道英、赵顺锋、钟来根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余15日作出的(2019)浙040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对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钟道英、赵顺锋、钟来根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另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引观、被执行人俞引娟、周宇、钟道英、赵顺锋、钟来根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澳钻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正德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钟道英、赵顺锋、钟来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余杭区日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王惠兴审判员周曹辉审判员韩典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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