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俞引娟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82刑初523号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林埭镇林丰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俞引娟。
诉讼代表人周宇,男,1990年6月19日生,户籍地浙江省平湖市。
被告人俞引娟,女,1968年10月21日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大专文化,系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辩护人陆彬彬,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9]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驰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及被告人俞引娟犯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琼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威驰公司诉讼代表人周宇、被告人俞引娟及其辩护人陆彬彬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9年10月24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延期审理,并于2019年11月23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为226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俞引娟系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引娟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为298万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引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14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平湖市独山港规划建设局调取的材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还款凭证、骗取贷款汇总表、营业执照、公章鉴定意见书、公章证明材料、鉴定调取材料、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银行查询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威驰公司诉讼代表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俞引娟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骗取银行贷款罪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合同诈骗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出被告人俞引娟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俞引娟作为被告单位威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过程中,虚构了平湖市独山港镇创业路西侧延伸段工程项目、平湖市独山港区污水管网零星工程3标段项目、平湖市独山港港城路(虎啸路—建港路)工程(一标段)的增加附属污水工程项目、平湖市独山港区港城路(虎啸路—建港路)工程(一标段)工程项目,骗取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发放贷款总计4438万元。
至案发,尚有到期的2260万元贷款未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2.2017年4月,被告人俞引娟以嘉兴安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向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过程中,伪造了嘉兴安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善姚庄镇清凉村经济合作社工程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函,并私刻了嘉善姚庄镇清凉村经济合作社公章,骗取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发放贷款总计420万。
至案发,尚有到期的298万元贷款未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威驰公司及被告人俞引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平湖市独山港规划建设局调取的材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还款凭证、骗取贷款汇总表、营业执照、公章鉴定意见书、公章证明材料、鉴定调取材料、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银行查询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被告人俞引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以嘉兴市玖玖基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玖公司)与被害单位中铁乐透(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乐透公司)签订协议履约过程中,将其中的1145万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玖玖公司以中铁乐透公司占66%股份的常州四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作抵押,向平湖市康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贷款4600万元,时间为10年;玖玖公司与中铁乐透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协议(由中铁乐透提供),由玖玖公司向康泰公司贷款的1800万元,到帐后两个工作日内划到中铁乐透公司帐户,时间为1年;证人周某(中铁乐透财务总监)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但对玖玖公司取得1800多万元的贷款后,扣留其中的1145万元不予转帐,认为被告人俞引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证人华某(系康泰公司总经理助理)证实康泰公司与玖玖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由常州四季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作抵押,最高额贷款为4600万元,公司已放贷1852.5万元,由于中铁乐透公司报警,感觉存在风险,所以余款没有放贷;对此被告人俞引娟辩解称玖玖公司为中铁乐透公司所办理的贷款业务系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并与中铁乐透公司法人林礼口头约定其可使用一半的借款资金,对借款协议上手写添加的“扣除半年借款利息”并不认同,且无其它证据证实其客观真实性。本院审查认为,中铁乐透公司与被告人俞引娟就贷款使用存在争议,导致被告人俞引娟只履约部分的原因,也与康泰公司认为中铁公司报警放贷存在风险予以停止相关。故本院对被告人俞引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引娟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为226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俞引娟系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俞引娟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为298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俞引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从轻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七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俞引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
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单位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60万元;责令被告人俞引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9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曙明
人民陪审员  邱元春
人民陪审员  顾志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吕贝莉
书记员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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