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

平湖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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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11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漕兑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8A1YG2B。
法定代表人:朱在龙。
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林丰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933749911。
法定代表人:钟来根。
被执行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镇林丰路6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53017683U。
法定代表人:胡家辉。
被执行人: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当湖东路192-206号内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9HAMT6Q。
法定代表人:周其良。
被执行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41392925。
法定代表人:张才华。
被执行人:俞引娟,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宇,男,1990年06月1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2民初4775号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以5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60942元。被执行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881280元(以5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对上述还款义务在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查明,被执行人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宇名下有银行存款3060.27元,本院已予以扣划。被执行人周宇名下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新村58幢166梯502室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829500元,扣除执行费54702元、案件受理费60492元,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参与分配,受偿531373元。被执行人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芜湖县湾沚镇世纪大道以西、皖赣铁路以北的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6)芜湖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65号),经调查,该不动产的抵押金额大于其实际价值,属无益处置。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34433.27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有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4865566.73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来根、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辉、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其良、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才华、俞引娟、周宇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及不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不申请启动对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审查。
综上,被执行人***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平湖市申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俞引娟、周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2执11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洪潮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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