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402执1895号
(2021)浙0402执恢6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周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文军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14)嘉南长巡商初字第00252号民事执行恢复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15)嘉南执民字第1210号、(2021)浙0402执恢57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