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

***、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民终1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大道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146671261U。
法定代表人:陈慧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强,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天宁寺街2号综合楼5楼504、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53017683U。
法定代表人:胡家辉,经理。
诉讼代表人: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国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辰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湖市南市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9)浙0482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计410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超
审判员 毛 彦
审判员 章玉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叶娟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