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5122号
原告:***,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
被告: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天宁寺街2号综合楼5楼504、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53017683U。
法定代表人:胡家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威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海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涛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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