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2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
法定代表人:诸葛育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7)皖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1021执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