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城东工业园横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朱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歙县深渡镇下茂路徽州家园20号。

法定代表人:诸葛育平。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在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担任资产管理人,被执行人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处有尚未支付的对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并享有的优先债权款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处对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优先债权款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  士  兵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雪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