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城**工业园横江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615002-8。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瑶杰,浙江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深渡镇下茂路徽州家园**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7276-7。
法定代表人:诸葛育平,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文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及主要财产均在歙县人民法院辖区,且被执行人在歙县人民法院也有执行案件,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指定歙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706号民事判决由歙县人民法院执行。
歙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依法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秦 峻
审 判 员  张星桥
代理审判员  桂梨华
二○二○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