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06民初3354号之一
原告:宁波前程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现代国际物流园区云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545380214。
法定代表人:潘品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雄,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明堂岙沙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72326182U。
法定代表人:唐敏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华、陈虹,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516769Y。
法定代表人:陈永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华、陈虹,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义南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5784134B。
法定代表人:俞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前程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宁波第一分公司、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达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宁波前程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前程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前程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凤
人民陪审员 陈世忠
人民陪审员 吴旭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