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破申3号
申请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84AC2XR。
法定代表人:卢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青,浙江海贸(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516769Y。
法定代表人:陈永琦。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消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五洋消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审查后,依法通知五洋消防公司,其在指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五洋消防公司于1998年7月8日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280万元,由陈林凤、廖新平、杭州福水塘实业有限公司持股。经营范围为:各类工程项目的消防工程安装调试、维修保养;机电设备安装,水电暖通安装,建筑智能化施工,弱电安防监控设备安装;消防器材销售;消防技术咨询服务。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五洋消防公司享有债权,且经强制执行未获清偿,已经新昌县人民法院(2015)绍新执民字第2146号执行裁定书、(2019)浙0624执异35号裁定书确认。
另查明,五洋消防公司在本院尚有多件执行未结案件,未执标的达1000余万元,执行阶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五洋消防公司系在绍兴市上虞区注册登记的企业,本院作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五洋消防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其作为申请人主体适格。五洋消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认定其具备破产条件,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五洋消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剑波
审判员 陈华盛
审判员 王青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梦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