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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7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负责人:徐晓锋。
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3民终32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7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92065.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履行不能时承担支付责任。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经营地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行、农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帐户,或未开户,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也无工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瑞安市范围内及公司经营地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92065.8元及利息折作450000元,定于2021年10月25日、11月25日、12月25日各支付150000元。二、若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如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三、申请执行人同意删除被执行人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及其他强制措施。
现已履行300000元及诉讼费3914元、执行费7281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不动产函、银行查询清单、谈话笔录、和解协议书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请求终结结案,应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7465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伟荣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林江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高倩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