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9699号之一
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969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账户3300××××7366内的银行存款357368.35元。现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汇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账户3300××××7366内银行存款357368.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