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粤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165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南粤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东侧、绿景西路北侧美居建材城的1#商业楼4层自编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WAMMX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0351K。 法定代表人:应关水。 被申请人:应关水,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佛山市南粤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关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441号】,申请人佛山市南粤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关水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4840.9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由担保人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粤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关水的财产在价值34840.93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6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粤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亚男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