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4595号 申请人: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5778505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0351K。 法定代表人:应关水。 被申请人:应关水,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关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32782号],申请人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关水的银行存款2575690.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关水的银行存款2575690.3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广东雅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