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4597号 原告:***,男,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县。 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0351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应关水。 ***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2022年10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