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893号
申请人: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城西二路4号1座首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W0DNW7U。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0351K。
法定代表人:应关水。
申请人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604民初17810号],申请人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555.4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555.49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16元,已由申请人广东富英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