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2511号 申请人: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城中工业园正隆一街11号车间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6514659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沈家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0351K. 法定代表人:应关水。 被申请人: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华祥路环湖小学东校区南面红砖厂5号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70200315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6327.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6327.95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502元,由申请人广东精泰人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