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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燕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435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A公司与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A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