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燕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435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A公司与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A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