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1045号
原告:***,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想,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晟,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玉冲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大厦1栋B座18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向先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良,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沐一村沐—50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严祖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玉冲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刘燕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