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宿迁市登元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苏1311执保1381号
来龙法庭:
你庭于2023年6月8日移交我局执行申请人宿迁市登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来龙法庭委托: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合计1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截止2023年6月9日实际冻结金额为16000元。现已完成相关保全事项并将结果反馈给你庭,故此,建议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