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铜山某某建材经销部、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4281号 原告:铜山***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14队。 经营者:*** 被告: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沐一村沐一50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报,该公司法务。 原告铜山***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山***建材经销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