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4281号
原告:铜山***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利国村14队。
经营者:***
被告: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沐一村沐一50号1幢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报,该公司法务。
原告铜山***建材经销部与被告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山***建材经销部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