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8)浙0782破59号之三
2021年2月25日,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经审查,该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鑫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楼煜波
审判员 毛 滨
审判员 张小燕
书记员 陈雪姣